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最低缴费基数
2021年石家庄市(不含辛集)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1463元;自2022年7月1日起,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按71463执行。
【资料图】
(图片来源: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石家庄市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和门诊就医共济保障政策
自2022年1月1日开始,石家庄本市职工个人账户和门诊就医政策发生变动,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2021]—123号《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现将政策要点简述如下:
个人账户
1、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2、灵活就业人员不计入个人账户,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3、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上年度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在职转退休,从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和办法。
4、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资金应划入个人账户。安置、居住、常驻在未实现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地区的,经申请可由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金额退给本人。
5、职工调离统筹区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随同转移或一次性拨付给本人。
6、参保人员终止基本医保关系后,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拨至用人单位或本人金融账户。拨至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本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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