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按照市房管局年度工作计划,虹口区(2023年)本市户籍第十一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安排如下:
一、咨询受理时间
本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咨询、受理时间:自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3月17日(国定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政策宣传咨询受理活动,具体安排详见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二、申请地
本市户籍家庭,请申请人代表或单身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各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本批次共产房受理点地址
四、准入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 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3.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5. 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6.列入区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范围,且未享受过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请,但获得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未自行购房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或女性年满25周岁但不超过70周岁的,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和户口等年限以2023年12月31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
关键词: 共有产权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