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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受理点:
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非沪籍选择单位注册地)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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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共有产权房 共有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