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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假时间: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第五条规定,在婴儿出生后的前六个月,推行纯母乳喂养,但不具备母乳喂养条件的除外。对六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的婴幼儿,在为其补充其他食物的同时,鼓励母亲继续进行母乳喂养。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和歧视母亲进行母乳喂养。
第二十一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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