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R 游戏场景逼真,引人入胜,游戏结束后还意犹未尽。体验VR游戏后认知能力易受影响,受伤由谁买单?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消费者起诉VR游戏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VR游戏经营者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VR游戏经营者赔偿原告高某各类费用共计7000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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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高某随其家人一同来到某游戏体验馆体验虚拟宇宙飞船游戏(飞行影院项目),在游戏结束后起身从座椅上下来时被座椅下方安装的台阶阻碍崴脚受伤,当天高某经过与游戏经营者协商,经营者为高某免单。第二天早上,高某脚部不适加重,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软组织损伤、踝损伤、跗骨骨折。随后高某两次前往商场与游戏经营者协商赔偿事宜,要求游戏经营者赔偿其受伤后的损失共计9万余元。
游戏经营者称,高某确实在游戏体验中心体验飞行影院项目,但高某受伤时间和检查时间时隔两天,游戏当天高某是走着离开商场的,两天后高某才是坐着轮椅来的,所以高某受伤与游戏体验中心无关,不同意赔偿高某因此产生的各项损失。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以下两方面:
争议焦点一:高某是否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VR体验馆受伤?
结合当日游戏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同意为高某免单及张某自认“这是双方的责任”等情况,再加上当事人的陈述、医院诊断证明、执法记录仪等证据,综合考虑涉案VR游戏设备台阶的外观、位置,法院认定高某在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VR体验馆体验游戏结束后起身离开座椅崴脚受伤这一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
争议焦点二:游戏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为保障玩家安全,VR游戏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告知玩家体验时的具体注意事项、在风险点位张贴标识、必要时应当派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保护等方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游戏经营者辩称游戏设备上张贴了“小心台阶”的标识,公司员工也会扶着顾客或者提醒顾客注意台阶,但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结合原告高某提交的照片以及执法记录仪中的照片,可以看出事发时游戏设备台阶上未张贴“小心台阶”的标识,事发后才张贴了注意标识,故法院对被告辩称不予采信,认定了游戏经营者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不过,高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具备必要安全意识,履行必要注意义务,本案中VR游戏设备的台阶较为明显,高某理应进行注意,故法院认定高某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游戏经营者承担次要责任。经过法院依法计算高某的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双方依责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游戏经营者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高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器材费共计7120.8元。
VR游戏具有沉浸性、交互性、多感知性、构想性等特点,当玩家身处于VR游戏环境中,玩家的自我认知、空间感、距离感和记忆受到虚拟世界的较大影响,导致其大脑对身体的控制力大大减弱,且这种不利影响会延续至游戏结束后,所以VR游戏的玩家较其在现实世界中玩游戏更容易遭受人身损害。这就要求VR游戏的经营者应积极主动履行人身安全保障义务,例如应当告知玩家体验时的具体注意事项,必要时应当派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保护,对体验区域内容易发生人身损害的部位进行提醒、提示。
此外,玩家应该对此类游戏的危险性有所认识,并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择适宜的游戏项目,避免在游戏过程中受伤。
文/刘洁 贾曾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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