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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广电·大象新闻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彭莹莹 尹月
近日,信阳市罗山人民法院楠杆法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通过法官耐心劝导,原、被告双方敞开心扉、解开心结,最终达成调解。
吕某与田某于2020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半年后在罗山县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无子女。2023年4月,吕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楠杆法庭,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诉前调解时,田某坚称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故该案立即转立案,当日即向田某电子送达相关应诉手续。庭审时,双方各执一词、言辞激烈、气氛剑拔弩张,均称不同意当庭调解,承办法官陈玲莉无奈宣布休庭。
庭审结束后,陈玲莉多次与吕某、田某及其代理人电话、微信联系,田某表示只要对共同房产进行合理分割,其同意离婚。了解其真实想法后,陈玲莉以亲情关系为切入口,以案件事实为基础,以法律规定为依托,反复细致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充分发挥司法智慧,融情理法于案件调解中,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合意:吕某与田某离婚;共同房产归田某所有,剩余房贷由田某负责偿还;田某一次性给付吕某财产分割款15万元;双方今后再无其他纠葛。款项履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向法官表达了深深的谢意。陈玲莉深有感触地说:“今天你们能心平气和地签订这份调解协议,说明我们的工作是值得的,希望你们双方能放下心中的芥蒂,重新开启新的生活。”
就此案,法官作出提醒,签订离婚协议时,应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在家庭共有财产能够分割的情况下,先行厘清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再签署离婚协议进行分割。若无法分割,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写明夫妻共同财产暂不分割,双方一致同意待可分割时,再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另行解决,避免后期因夫妻共同财产表述不清而引起争议。若当事人在离婚协议签订时,对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明知且无异议的,应当认定双方就财产问题已经达成一致,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案件和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很大一部分会涉及对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房产的价格也随之增涨,故在审理分割夫妻共同房产的案件中,不能按购买房产时的价格分割,应按房产的现有价值进行分割。对于当事人按揭购买的楼房,分割起来比较复杂,要考虑房产购买时的总价款、首付款数额、已偿还的贷款本息、因购买房产所产生的费用、房产的现有价值、房产的增值等因素,从而合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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