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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乙类乙管后新冠感染者互联网+医保政策
根据1月8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 优化新冠治疗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
☞对于卫生健康部门准许针对新冠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
☞新冠病毒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政策有效期:
相关政策自1月8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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