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原则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按照下列分配原则对具有配租资格的家庭进行排序并随机配房:
(一)家庭人口与户型对应原则
4人及以上家庭分配三房一厅,3人户、2人户中父女或母子结构的家庭分配二房一厅,其他2人户家庭分配一房一厅,1人户家庭分配一房。
三房一厅在满足4人及以上家庭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3人户家庭配租;二房一厅在满足3人户家庭及2人户中父女或母子结构的家庭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其他2人户家庭配租;一房一厅在满足其他2人户家庭需求后仍有剩余的可向1人户家庭配租。
分配对象还可自愿选择参加配租上述匹配户型以 下的户型(即接受更小户型),即:4 人及以上家庭可配 租二房一厅,3 人户家庭或 2 人均为年满 18 周岁(除夫 妻外)的 2 人户家庭或父女母子结构的 2 人户家庭可配 租一房一厅,其他 2 人户家庭可配租一房。分配对象自 愿选择参加配租匹配户型以下的户型,需承诺自愿接受 更小户型,且在首个租赁期内,家庭人口未发生变化的, 不能以家庭人口与户型不匹配为由申请调换房。
(二)配租顺序原则
1.优先配租对象;
根据我市现行政策,处于轮候册中的对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优先配租:
(1)属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
(2)属孤寡老人家庭;
(3)有家庭成员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
(4)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家庭;
(5)属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6)属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7)属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8)属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9)离婚妇女;
(10)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
(11)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
(12)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证书,并在广州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
(13)轮候时间超过3年,未获配租资格的家庭(不含未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家庭);
(14)居住无法出售的国有“僵尸企业”存量公房的职工;
(15)现役军人(军队离休干部、退休干部),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转业复员军人及其他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16)有未成年子女的三孩家庭;
(17)属消防救援人员家庭。
2.第一序列轮候对象;
3.第二序列轮候对象;
4.第三序列中曾参加我市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调查的对象;
5.第三序列的其他对象。
同一配租顺序的申请对象之间按轮候号先后排序。
(三)多房源点选择原则
1 户家庭可选择 1~15 个房源点。
未获配租意向房源点配租资格且愿意服从分配的分配对象,参与剩余房源摇号分配。
剩余房源是指根据户型对应分配对象所选配租房源点进行分配后剩余的房源。
(四)楼层分配原则
获得分配资格的家庭进行电脑摇号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其中孤寡老人及有视力、肢体(1~3级或重度)的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带电梯房源,在配租不带电梯房源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分配低层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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