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
(资料图)
1.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应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已设定抵押的住房不得用于抵押担保。
2.借款人(及其他产权人、购房人)须与贷款银行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依法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3.抵押物为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应以住房交易价格作为抵押物价值。抵押物为私产住房的,抵押物价值按照住房交易价格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查价值的低值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4.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住房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当抵押物灭失或被公告拆迁时应及时主动通知贷款银行并办理提前清偿贷款或变更抵押物。贷款银行应与抵押人约定抵押物转让、出租的条件。贷款银行应监督检查抵押物状况。
》》质押担保:
1.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职工应以国债、贷款银行存单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
2.出质人须与贷款银行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物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
》》保证担保: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应当为符合国家规定的融资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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