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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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认定的A类人才实行“一人一议”;B、C、D 类人才申请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杭州市、区县(市)用人单位工作3年(含)以上或与区属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且已在区属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区属营业执照(担任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近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2)持有杭州区属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省“ 红卡”)或经杭州市分类认定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户籍人才。
(3)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从2013年10月21日至申请之日期间在申请区属无住房,且未在杭州市享受过相关住房优惠政策。符合以下3种情形的,原有或已有房产不纳入住房核定范围:
①人才参加工作前与父母在区属范围内仅共同购买一套住房,且人才在申请购房补贴之日前已将该房转让给父母的;
②在2013年10月21日(含)之后引进杭州的人才,从2013年10月21日(含)到引进之日期间无房,但申请购房补贴之日前在区属范围内仅购买一套住房的;
③人才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区属范围内的住房因买卖、赠与等原因已转让满2年的。
二、用人单位条件
(1)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在杭州市或所在区属,且依法在区属缴纳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各类企业。
(2)事业单位:区所属事业单位(包含体制上实行双重管理,在杭州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登记发证手续的事业单位)。
(3)其他用人单位:发证机关为区级政府管理部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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