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月按不超过其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对象原则上按季度(或半年)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其他事项:
1.补贴对象应按季度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2.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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