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暑期驾考热,你是否听过号称能够轻松帮过考试的“作弊神器”?这样的“黑科技”真的可行么?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生产窃照专用器材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吉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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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3月开始,被告人吉某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从网上购买摄像头、发射器、接收器、路由器、电池等设备和衣服,在家中将上述设备改造后组装成可以窃照的器材,并提供给驾校学员考试作弊使用。
2022年3月6日,经王某(已判刑)联系介绍,吉某伙同洪某(已判刑)来到道县白芒铺镇驾考中心,计划帮助机动车驾驶员进行科目三即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的考生作弊,吉某负责提供考场作弊工具并做好前期调试,洪某负责帮考生安装作弊工具。次日,道县白芒铺镇驾考中心在考试中查获三名考生作弊,协助作弊的吉某随后也被抓获,公诉机关以非法生产窃照专用器材罪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吉某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生产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窃照专用器材罪。同时查明,吉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协助他人进行考试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经建议,检察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决定对吉某补充起诉。经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现场
法官说法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国家对专用器材的管理。专用器材流入社会,不仅可能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严重的更可能威胁国家安全和利益。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驾考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非法使用窃听窃照器材,造成严重后果,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群众切勿投机取巧、以身试法。
来源: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
文字:朱光源、李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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